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

发布时间:2016-3-16 12:47:45   点击数:

此案宣判后,双方表示同意,未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判决书已经生效

原告小李诉称:1月8日16时许,原告小李在被告莲花山滑雪场滑雪时不慎摔倒,当时滑雪板未脱落造成原告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原告小李在治疗过程中已经支付医疗费53257.62元,被告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报销了22956.40元,余款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请顺义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1 274.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护理费9000元、营养费3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械费186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中国法院网讯 (杨秋伟) 2013年1月8日,原告小李在被告莲花山滑雪场滑雪不慎摔伤骨折,故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共计46484.73元近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双方均负有斯帝诺滑雪注意义务并承担一定的责任

被告莲花山滑雪场辩称:原告要求本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一,本公司滑雪场完全符合滑雪场所的六项基本条件,并取得合法营业执照管理规范,广播里不断播放滑雪时的警示和告示,有公示牌及告知牌,有滑雪指导员、安全巡逻员,雪场内设施齐全其二,滑雪是一项高度危险运动,应该严格按滑雪者的安全规范操作原告因自身技术有限,疏忽大意又过于自信系造成其摔伤,责任在其自身本公司已赠送原告人身伤害保险并尽到保护义务,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对滑雪运动的经营者及参与者,均应负有高于一般运动的注意义务原告小李作为初学者未注意滑雪场内雪道级别区划,进入中辽宁哪有滑雪级雪道滑雪,无法适应雪道内滑行条件是导致摔倒的起因双方均未证明滑雪板在原告摔倒后未自行松脱及是否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对此本院无法予以确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对滑雪游客加强管理、疏导、安全救护等责任,虽以广播及展示安全公告的方式履行,但此类被动提示方式难以针对所有滑雪者起到必要提示作用事实上被告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滑行中监管和保护措施等均采取放任方式,因此被告对原告因滑雪所受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综上,原告及被告均未能尽到针对滑雪运动的适当安全保障责任,被告对原告摔伤的事实有过错,故应当对原告经济损失承担适当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本院酌定为29975元原告因被告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获得赔付的保险金,应在本院雪乡滑雪酌定的赔偿金额中予以扣除据此,判决被告莲花山滑雪场赔偿原告小李医疗费、救护车及交通费、肢体固定装置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五千八百零九元零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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